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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占志微 罗群   发布时间:2013-03-11 12:00:35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司法鉴定在获取证据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具有客观真实性,本文就以下几点谈谈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结论人为因素影响大。其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的是鉴定申请人提交的医院治疗的相关记录,鉴定人通过医院记录记载的情况,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难发现,鉴定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与其住院治疗的医院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很多二、三线城市,鉴定申请人通过找一些所谓的熟人与医院打通关系,篡改病例资料,如此鉴定结果一定是有失公允的。其二,鉴定人员本身的专业鉴定能力也有待考量,鉴定不仅是依赖鉴定申请人提交的治疗资料而且也需要凭借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若鉴定人专业知识不扎实,仅凭自己的主观推断,都将使鉴定结论存在缺乏客观性、真实性的风险。

    二、鉴定并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定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在适用彼行业标准却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对同一人身伤害评残,《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或二个等级,甚至更高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果,凸显出明显的不公平性。

    三、鉴定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有些当事人移交的鉴定材料不齐全,法院通知其补齐后,往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拿到当事人缺少的材料。同时在一些需要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中,由于移交的材料中需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在安排当事人进行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方有时间另一方没时间的状况,这样重新鉴定就会搁置,审判将无法进行。

    四、鉴定结论专业性太强,增加了当事人质证的难度。在基层,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徇的情况并不多见,双方当事人面对如此专业的知识,往往会不知所措,而主审法官对这一结论也是茫然不知,质证过程流于形式。

    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关于司法鉴定规定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更好的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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