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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搭乘朋友电动车时盗窃其钱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13:56:37


     本网讯(徐娟)   朋友好心搭载未获好报,女子心生歹念盗窃朋友钱包获刑。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柳叶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柳叶群遇见朋友兰霞骑电动车经过,便请求兰搭载其去县城。在乘坐被害人兰霞的电动车时柳叶群发现兰挎包里的钱包,遂心生贪念。在车行至遂川县城沿江路口附近时,柳叶群趁兰霞不备,将兰霞放在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95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兰霞发现钱包不见后找到被告人柳叶群,柳将钱包内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归还,但拒不归还盗得的现金。兰霞无奈之下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柳叶群的父亲向被害人兰霞退赔了1950元,取得了被害人兰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叶群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柳叶群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柳叶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但被告人柳叶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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