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盗窃“零口供” 证据充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2 14:39:45
本网讯(通讯员 蒋兴旺 李庭安)
盗窃财物后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在审讯期间拒不开口。3月11日,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零口供”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大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大河于2012年10月25日14时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杏树村五组杏树移动基站,采用撬门手段入室盗窃该基站内一根接地线(铜芯电缆线,RWZ-1KV95mm型号,长6.4米)和六根蓄电池连接线(铜芯电缆线,RWZ-1KV 70mm型号,总长24.9米),共计4606元。得手后搭乘一辆摩托车逃离,在逃至元坝红土垭红绿灯处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为逃避打击其弃赃逃离,所盗铜线及工具、衣物等被盘查民警挡获,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27日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玉祥红兴”临租房内将其抓获归案。但被告人王大河对该犯罪事实却百般抵赖拒不认罪,在侦查起诉阶段均为零口供。 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结合所搭乘的摩托车驾驶员、移动公司、公安机关在现场巡查、检查的人员共同指认,手机视频证实,被告人王大河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足迹斑迹和在逃跑时抛弃的迷彩包内所留衣物经DNA鉴定后均证明系被告人王大河所留。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到作案现场实施盗窃以及遇检查时逃跑并抛弃赃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大河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也当庭认罪,遂作如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