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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贷利息过高 法官释法促调降利息
发布时间:2013-03-15 14:29:06


     本网讯(通讯员 谌志卫 许东波)   3月8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汉与被告邱高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2011年4月7日,被告邱高向原告吴汉借款8000元,又于2012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按4分计算,被告用自己房产做抵押,若到期不归还欠款,原告可将被告房产拍卖。2012年4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000元,只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现借款到期,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2000元。被告应诉后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按4分利率计算利息过高,不愿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原告则认为这是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原告亦未强迫被告,系被告自愿行为,故必须按4分的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双方可以在借款时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但我国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对债权人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整。

    经法官释法后原、被告均同意对利息进行调整,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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