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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创新行政审判模式巧解112公顷土地纠纷
作者:刘琼 白玉琳   发布时间:2013-03-20 10:01:45


    一件诉讼标的涉112公顷土地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双方实际上仅就其中30亩土地存在争议。海南省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大胆尝试裁判新模式,避免机械司法,依法仅对部分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令当事人各方均满意。

    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告王村把村边30亩土地承包给村民建加工厂,可时隔20多年,却惊闻这30亩地是属于隔壁李村的集体土地,李村村委会还拿出了集体土地所有证。原来2004年,当地政府对包括这30亩土地在内的112公顷土地进行了土地权属调查,调查时没有通知原告王村和加工厂到场参加现场指界,而且忽略了王村村民在争议地上已经建了加工厂并使用土地超过20年的事实,就在2005年1月给第三人李村颁发了112公顷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了解情况后,王村愤然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那112公顷土地的颁证行为。

    被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之处。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作出判决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可为了存在争议的30亩土地,就轻易撤销112公顷土地的颁证行政行为似乎有些小题大作,第三人李村坚决不肯接受这种结果。且这样不仅不利于政府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的后续开展,牵涉面如此广的112公顷土地极有可能激发其他纠纷,扩大不稳定因素。综合考量各方权益,海南一中院行政庭最终决定打破传统判决方式,在不撤销被告颁证行为的基础上,责令被告对存在争议的30亩土地重新作出处理,争取最大程度的多赢效果。

    “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公正和公信是我们办好每一起案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标准。”这是海南一中院院长陈启明提出的要求。现在,案子结了,原告王村争到了那30亩土地重新处理的机会,满意了;第三人李村保住了112公顷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满意了;被告不用撤销原颁证行为,满意了;112公顷土地上的其他承包户为受牵连,也满意了。



来源: 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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