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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筹毒资盗窃酒店石龟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20 14:29:30
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石龟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王晖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晖于2012年9月16日21时、20日21时许两次到浦北县广源大酒店二楼厨房海鲜区,趁无人看管之机窃取了四只石龟,之后被告人王晖将其中的两只石龟卖给于顾,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其余两只石龟王晖拿回家饲养。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其中被盗的三只石龟追缴发还给广源大酒店。经鉴定,被盗石龟的价值人民币10400元。 浦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0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晖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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