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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前科男子屡教不改出狱再行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26 09:04:59


     本网讯(刘海娇)   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盗窃被判刑,出狱不久辗转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敲诈勒索再次被判处刑罚。本以为这两次牢狱能让他们认清触犯法律带来的后果,然而事实确是事与愿违。在来到井冈山市时,两名被告还是按耐不住,再次伸出了邪恶的双方,最终还是难逃法网的追究。日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小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被告小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小刘、小钟与小李(在逃)驾车从瑞金市窜至井冈山市茨坪城区,用假身份证在财苑宾馆开房住下,然后开始进行踩点。被告小刘经过对周围环境进行查看,发现宾馆很少有人住宿,而且服务员均在楼下,认为这是一个好机会。也是三人协商好分工。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开始作案,由被告人小刘、小钟在楼道两头望风,小李撬门进入其他客房盗窃,共进入两间客房,盗得现金3500余元、英格纳手表一块及酷派9930手机一部。经鉴定,英格纳手表价值6615元,酷派9930手机价值17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刘、小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刘、小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刘、小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还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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