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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条款履行合同 法官调解双方解约
发布时间:2013-04-01 16:24:08


     本网讯(吴浩明 韦京辰)   收到订购产品后发现供货商未按合同条款提供定制产品,订购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订购合同和返还预付款。3月13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原告南丹县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城金逸环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9月5日,原告南丹县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金逸环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湿式除尘器订购合同》及《XS1207型湿法水雾除尘器技术协议》,合同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和10月12日两次共计支付货款120400元,被告认可收到该两笔货款。原被告发现协议打印的湿法水雾除尘器XS1207型系笔误,实际应为XSC1375型湿法水雾除尘器。被告按协议于2012年10月22日将XSC1375型湿法水雾除尘器的各种原材料配件送到原告工地后,原告公司职员李兆全对货物进行验收时发现产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设备表面存在多处的胶条与胶瘤,严重影响了防腐效果;2、协议约定应当用玻璃钢制作风机并且配备18.5KW的电机,但被告却以价格低廉的塑料风机配功率偏小的15KW电机顶替;3、协议中约定粗过沉淀池和精过滤沉淀池尺寸严重偏小不符合协议要求。针对质量问题原告曾发传真向被告反映,被告也及时作出了答复意见给原告。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安装意见,为此该产品至今尚未进行安装。

    办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充分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仔细查看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实地走访查看被告提供的货物规格,提出了原被告双方解除订购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20400元,并且原告将收到的货物退还被告,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调解协议,本次案件受理费用原告自愿承担。原被告双方对此表示接受,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原被告欣然接受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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