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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兑现的609张送货单
发布时间:2013-04-24 10:01:40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峰庆支付原告赵春妹货款161523.7元。

    桂林市秀峰区鼎记斑鱼坊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被告刘峰庆。2012年4月以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向鼎记斑鱼坊送菜。原告每次将菜送去后,由员工李翠发或厨师点数。经核对菜的数量、质量无异议后,由李翠发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一式三联)上签名,原告留存一份,鼎记斑鱼坊留存二份。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21日,李翠发在609张送货单上均签字确认,原告送菜货款金额达161523.7元。原告称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菜款。被告应诉后辩称,鼎记斑鱼坊已经关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款是一日一结的,双方应该进行对账,再确定是否还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口头约定向被告送菜,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21日,原告给被告送菜,共计货款金额161523.7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609张送货单、被告处的报销单据汇总单5张及明细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其已经支付了该笔货款,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与原告对账确认是否存在债务的答辩理由与被告辩称货款一日一结的事实自相矛盾,故对该答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1523.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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