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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男子发病期间盗窃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04-02 10:18:39
本网讯(罗来庆)
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剑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5月份一天的傍晚,被告人李剑民发现一摩托车店门口停放了一辆未上锁的小灵通牌电动车,便趁人不注意将该电动车推走,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缴并归还了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另经鉴定,被告人李剑民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剑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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