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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胡杏   发布时间:2013-04-19 09:55:57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流动人口中因夫妻两地分居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流动人口聚居地与周边群众的纠纷、子女就地入学等纠纷大量涌现,影响了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应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探索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效路径,切实营造有利于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平等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践行人性化的平等保护观念,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把量刑程序引入庭审过程,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平等对待。

    2.平等保护民事纠纷当事人权利。重点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中流动人口民事权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保障流动人口的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等权利。对涉及企业主弃企避债的群体性劳动纠纷,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发生群诉群访现象。

    3.平等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对涉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劳动教养、行政处罚、颁发许可证等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对涉及多个主体,带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加强联动联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强化倾斜保护,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诉讼权利

    1.加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其委托辩护事项,提供通信等条件,便于其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与律师会见的权利。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及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2.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流动人口在案件起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适当减缓免诉讼费用,为流动人口提供诉讼经济上的便利,让他们不仅能打官司,而且能打得起官司。

    三、强化司法便民,有效畅通流动人口表达诉求渠道

    1.配备专业化法官。流动人口,特别是作为其最重要构成部分的农民工群体,在地理或心理上具有其不同的特点,为便于流动人口案件的诉讼参与者同法官之间的交流,更好地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流动人口相关案件中配备熟悉流动人口案件处理、了解流动人口案件中参与者心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技能的法官。

    2.司法程序便民化。一是案件管辖活动的便民化。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法院管辖确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则可以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被移送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另外,也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允许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案件的前期移送和对接。二是审理程序的便民化。建立相应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对于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三是执行程序的便民化。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打破传统单一、僵化的执行模式,加强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之间的协作,不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加强执行的时效性和执行方式上的灵活性、便利性,注重发挥大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配合作用。

    四、延伸审判职能,营造流动人口和谐生存发展环境

    1. 加强巡回审判点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议建构专门针对流动人口诉讼案件的巡回审判点。针对流动人口主要集聚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主要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现状,大力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力发展建筑工地、私营企业、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培养能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不断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损害赔偿以及歧视外来务工人员引发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审理涉及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时,积极组织其聚居的亲友参加旁听庭审。深入农村、企业等流动人口聚居区举办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咨询,免费赠阅法制宣传册,有效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3.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流动人口的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进相关部门、单位健全完善制度。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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