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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行窃自首领刑 浪子回头为时不晚
发布时间:2013-05-15 08:58:41


     本网讯(廖毅)   两农民不务正业,不思进取,为了贪图一时享受,竟结伙当街行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达12000余元。2013年5月14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辉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蒋荣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林辉宇、蒋荣丰均系广西融安县人,两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好逸恶劳,二人眼见左邻右舍已经发家致富,而自家仍然一事无成,遂萌生了偷盗的想法。被告人林辉宇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1年11月2日释放。当林辉宇找到蒋荣丰共商“致富大计”时,两人均认为当街行窃他人箱包易得手亦便于销赃,遂流窜至龙胜各自治县县城伺机行窃。2012年6月至9月间,二人光天化日之下共在龙胜各自治县县城作案6起,共窃得钱包4个、公文包1个、铜芯线16卷,涉案金额达12 122元。

    2012年9月9日,被告人林辉宇、蒋荣丰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经盘问教育后,被告人林辉宇、蒋荣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辉宇、蒋荣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林辉宇、蒋荣丰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辉宇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林辉宇、蒋荣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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