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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不成拆阁楼 单方承诺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3-05-24 11:12:34
本网讯(江文强 王茅)
潘翔从原出租人手中支付钱款取得阁楼,在门面抓让后,后出租人郭华因潘翔拆除阁楼而起诉至法院。5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了郭华要求潘翔支付恢复阁楼费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潘翔从九江某开发公司处接手了九江某楼盘门面从事汽车装潢,同时支付了相应转让费(包括九江某开发公司搭建的阁楼)。在租赁过程中,该门面被出售给郭华,郭华与潘翔达成了书面承诺,由潘翔在三个月内负责门面转租,并由潘翔支付期间的租金,潘翔同时承诺如转租不成,则无条件退出门面,保持原样。潘翔支付了一个月租金,将门面内阁楼拆除后退出了门面。郭华认为潘某违反承诺,擅自拆除了阁楼,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翔给付两月租金、利息及恢复阁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翔虽然出具了承诺保持现样的承诺,但该承诺属于赠予性质,具有可撤销性。该阁楼系潘翔花费相应对价从九江某开发公司处获得,其有权进行处置,其拆除行为对郭华利益不构成损害,对门面未造成损害。故法院对郭华要求潘翔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了支持,驳回了郭华的其他诉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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