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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过程中受伤,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海连   发布时间:2013-05-28 10:08:54


    [案情]

    被告马强与原告黄明签订《拆房协议》,约定马强将其位于田阳县博爱街10号的旧房承包给黄明拆除。2012年10月26日,原告黄明在拆房过程中天花板倒塌,致使黄明同天花板一起掉落受伤。后黄明辗转县市两级医院治疗。2013年4月7日,黄明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889.26元。

    [双方争议]

    原告黄明认为,被告马强作为房主,在明知房子年久失修、属于危房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且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把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致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马强认为,双方已签订拆房协议,原告承诺在承揽拆房过程中受伤自负。事发后,被告及时将黄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1287元,已尽到了人道主义帮助。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认可。

   [审判]

    原告黄明与被告马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由于马强对承揽人黄明是否具有拆除房屋的资质审查不严,致使原告黄明无资质拆除房屋发生事故受伤。原告黄明受伤与被告马强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马强侵害了原告黄明的健康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明承揽拆除被告马强的房屋自身损害,原告无资质和不注意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马强对承揽人选任有过失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由原告黄明自负90%的责任,被告马强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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