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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理解
作者:徐小飞   发布时间:2013-06-06 10:13:31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是维系队伍整体形象的精神纽带,是增强法院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力量源泉。当前,一些法院对法院文化的作用和功能理解不够,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关注与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研究和形式上的应付,认为法院文化建设耗时费力,周期长、见效慢,没有深刻的实践意义,甚至有的法院把执法办案与文化建设对立起来,把文化建设当成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有时间就抓,案子多了就放,有的干警以办案繁忙为由对法院文化建设有较强的抵触心理。也有一些法院充分意识到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一些措施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但由于对法院文化建设理解存在误差,没有深入挖掘法院文化内在内涵和精神,导致法院文化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实践中,法院文化建设在许多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浅层化现象和形式主义:一是偏重于物质文化建设,有些法院往往简单地将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将建设重点放在审判大楼、审判装备设施以及法官服饰仪表等物质层面的建设上,而忽略了法院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建设。二是与审判执行工作脱节,现实中有的法院文化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结合得并不紧密,往往是综合部门的法官忙于组织各种活动,而审执一线的法官则忙于办案,两者并无多大关系,法院文化建设并没有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三是缺乏完整的体系,许多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方面,但这些措施较为零散,趋于简单化,只是停留在搞体育运动、文艺演出、书画比赛等比较肤浅的文体活动,追求立竿见影的表面形式和短期效果,忽视了文化的特质和内涵,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四是具有盲从性,一些法院脱离我国传统和法院自身实际情况,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认为国外法院文化建设起步早、经验足,不顾地区差异盲目照搬,不考虑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特殊性,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性和无序性。

    法院文化无形而有质,历久而弥新。当前,引导法院和法官加强对法院文化作用和功能的理解具有现实性和正当性。“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法院文化具有导向功能、凝聚功能、约束功能和激励功能,法院文化是法官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法院文化(尤其是法院精神文明)它影响和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法院文化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力量源泉,体现着法院干警的文明程度、思维水平、执法意识、办案能力等情况。只有真正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作用和功能,才能真正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要立足实际,创建特色和个性的法院文化,这是法院文化检索具有旺盛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在建设法院先进文化过程中,应结合形势任务和法院自身实际,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法院精神,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目标,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充分体现本院文化特色。文化具有包容性、普适性。外来的(尤其是西方的)优秀法院文化对我国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官化解矛盾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法院文化建设比我国早得多,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和经验。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我们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借鉴参考西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在保障人权、以人为本、自由平等、信仰法律、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的法院文化建设。但任何法院文化的产生和存在都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环境,都是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宗教等社会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因此,吸纳外来优秀法院文化时,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被借鉴参考的法院文化的良好运作和理想效果为必要。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定的群体文化,是人们社会行为的产物,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法院文化的生命力深藏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之中。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法院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根植于民族的物质文化、心理文化、行为文化,并打下深深的传统文化的烙印,并形成了具有民族特征的法律文化。因此,要提升人民法院的文化“软实力”,必须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并对其进行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赋予传统法院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文化样式,使之保持民族性,具有时代性,与现代法院文明相适应。

    法院在进行文化建设时,要将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不可顾此失彼。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要讲究艺术性,要体现司法特有的元素和符合,营造浓厚的司法文化氛围,使干警感受着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注重规范性,要引导干警养成高尚的职业操守和端正的司法礼仪,遵守职业纪律,注重细节,从司法细微处培养和提高干警的气质和内涵,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要讲究有效性,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性,制度的执行要令行禁止,在司法审判管理中用制度引导、规范、激励、评价干警,提高干警们的司法水平和能力;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说:“在一个文化的环境中,要为自己的文化负责,各美其美,美美其美。”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注重高雅性,要培养干警高尚情操,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脱离庸俗、粗俗、低俗、媚俗的低级趣味情调,倡导高雅、典雅、文雅、儒雅的精神气质、工作状态和生活方式,讲究审判艺术,情理法并用,追求案结事了的办案结果。

    离开审判实践,离开法官的参与,任何法院文化建设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院文化决定着法院观念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干警的行为选择,影响着法院司法职能的发挥。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能使人敬业、创新,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完善自身的形象。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加强法院执法办案建设同时并重。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体现着人民法院的“硬功夫”。法院文化建设“软实力”和执法办案“硬功夫”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 “软硬兼施”,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法院要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理解,自觉摒弃法院文化建设浅层化现象和形式主义,加强法院文化的研究、建设、教育、传播,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注重人民法院文化人文感召力,为提高法官执法办案能力提供文化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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