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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不成拘禁债务人 三债权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6-08 13:32:29
本网讯(王学才 薛昌生)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不仅实现不了债权,还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广西荔浦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天杰、何桂强、何东伟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被害人唐中华几年前欠被告人韦天杰的几万元桂花苗木款一直未还。2012年12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韦天杰在桂林市区找到唐中华,并告知其儿子(另案处理)赶来桂林。当晚被告人韦天杰与唐中华一同入住桂林宏达旅社。26日凌晨5时许,韦天杰儿子与另外三名男青年(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赶到桂林与被告人韦天杰汇合,将唐中华强行押上车,带回到荔浦县马岭镇,先后在方圆旅馆308号房、210号房,星星旅馆205号房对唐中华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韦天杰一直负责看守唐中华,被告人何桂强除负责给被告人韦天杰及被害人唐中华送饭外,还与被告人何东伟一起参与看守唐中华。12月29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星星旅馆205号房将被害人唐中华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韦天杰、何桂强、何东伟。被害人唐中华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75个小时。广西荔浦县检察院于2013年4月19日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天杰、何桂强、何东伟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达75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如。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合法的权利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主张,采用拘禁、殴打等非法手段索债不但不能实现权利,反而会使权利人自己陷入被动乃至获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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