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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2013-06-20 09:06:24


    【案情】

    2012年8月21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县城购买农药化肥,行至半路恰遇也要去往县城的同村村民张某。于是,张某便要求搭乘李某的摩托车,李某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且未要求张某支付任何报酬。两人行过一段路途之后,李某超越前方同向厢式货车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引发造成李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厢式货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分歧】

    关于李某是否应对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是好意搭乘张某,未要求张某支付任何报酬,而且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是受害者,如果要求李某对于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将有违助人为乐的社会道德,有违公序良俗,将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降低,故不应支持李某对于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是好意搭乘张某,但是李某依然对于张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故李某应当对于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无偿搭乘的性质,故应当减少李某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好意同乘”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术语,通常情况下“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乘车人去往某地,但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某种不当行为导致乘车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好意同乘”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发生。但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关于“好意同乘”产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和统一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十分具有必要。

    在“好意同乘”当中,搭乘人免费搭乘乘车人,并没有收取乘车人任何的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但是搭乘人对于乘车人仍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必须尽可能地保障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将得不到任何保障。当然,搭乘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为有限制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搭乘人“好意同乘”乘车人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属于一种善意行为,如果要求搭乘人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乘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必将感受到司法不公,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必将大大减少,社会道德必将大大降低,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将受到挑战。

     综上,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仍然应对乘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担的是一种限制的赔偿责任,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减免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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