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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冒充运管执法人员上路拦车罚款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6 09:51:24


    本网讯(胡晓玲 王海波)  2013年6月2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倪小民、刘名景、张先平、黄星星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四年、三年一个月、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倪小民伙同刘名景、张先平、黄星星等人,时分时合,驾驶由被告人倪小民购置的假运政车辆,身着假运政制服,冒充运管执法人员,先后十余次窜至江西省万载县、遂川县、吉水县、南昌县等地,以检查货车司机相关证件为由,将车拦下,并以该车私自改型、超高、超长等名义,对货车司机进行罚款共计人民币14300元。其中,2012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倪小民、刘名景、张先平、黄星星四人在南昌市迎宾大道与昌南大道交汇处以西几十米处,欲对司机邓柏伦罚款时,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5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先平2002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07年1月23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小民、刘名景、张先平、黄星星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四被告人于2012年11月27日凌晨在南昌市迎宾大道与昌南大道交汇处以西几十米处,欲对司机邓柏伦罚款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审理中,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先平、黄星星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先平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倪小民的亲属代为部分退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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