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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式不合法 多人非法拘禁他人换来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10 10:12:12


    本网讯(陈建新 吴秀英)  7月8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债务因引发非法拘禁案件。

    2012年9月8日,江西省广昌县的女子彭淑娟(已外出务工)向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借高利贷,约定9月25日之前还款,后彭淑娟一直未还本息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得知彭淑娟的母亲王国香在建宁县溪口镇,遂邀集了张桂才、刘方清、杨强,在建宁县溪口镇高圳叉路口将被害人王国香强行推拉上一辆白色小轿车,带至溪源乡上坪村一操场。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等人逼王国香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来偿还债务,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各摔了被害人王国香两巴掌(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一级),后因有群众围观,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将被害人王国香转移到溪源乡楚尾岩下竹山上。公安机关接到王国香家属彭顺祥的报案,当日17时许将被害人王国香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香富。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柯地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为索取债务,挟持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香富、柯地发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有节制,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地发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香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柯地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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