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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7-19 16:38:28


    近些年来,农村离婚案件不断攀升,离婚的农村妇女权益的难以保护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离婚案件对一个妇女而言意味着婚姻家庭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多元化的利益体系的散裂。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司法救济手段的缺乏,农村离婚妇女生活压力巨大,成为了社会一个不稳定因素。

    在维护农村离婚妇女权益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农村离婚妇女的诉讼能力、受教育程度低;2、农村离婚妇女对土地的缺失严重,没有任何其它经济来源;3、农村离婚妇女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难以得到实现。

    针对维护农村离婚妇女这一特殊的群体的权益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更好的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权利。

    第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在农村树立起进步的婚姻观念和法制观念,使男女平等真正落实到婚姻家庭生活当中。通过多种形式的农村普法宣传,例如:开展送法下乡,设立普法宣传栏,发放与农民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法律资料。为重点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侧重发放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二,完善司法救济手段。农村离婚妇女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不知道在诉前收集、保管证据,不能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有很大部分由于无法缴纳诉讼费用而放弃走诉讼这一条维权之路。对此一方面人民法院为使农村离婚妇女这一弱势社会群体能够获得法律帮助,可以对她们进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收制度,另一方面,联合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为农村离婚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业务,让她们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也能打得起官司。

    第三,强化农村离婚妇女财产保护。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当中,一方面充分考虑妇女在家庭当中所做出的隐性贡献,由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另一方面充分维护离异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在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求男方支付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并在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村规民约中有关对离婚妇女规定的审查亨督。

    第四,保障农村离婚妇女抚养权、探视权实现。一方面 “传宗接代”这种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仍然盛行,尤其是对男孩的争夺抚养权问题上,据此,在同等条件下,对已经实行绝育手术的女性,法院应给予其对小孩抚养的优先选择权,这也是对其充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肯定。另一方面在探视权的行使上,应该在判决书上详细说明探视权行使的具体内容、时间及男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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