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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加油补助费引发工伤纠纷 法院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3-07-23 11:35:44


    本网讯(王川 蒙万谋)  雇主好心支付10元加油补助费,竟然引祸上身,被雇员诉至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覃后胜雇请本屯山陆、张木、覃仁洋、覃古、覃艺到下考为其承包的工程做工,即倒房屋天面板,并约定每人按40元/天支付工钱,被告覃后胜对于自己开车去做工的工人每人支付10元加油补助费。当天中午,众人做完工之后,被告当场即给付完毕原告等人工钱,原告等人就在主家吃饭,吃饭的时候张木已经喝了酒。当天下午,17点30分左右张木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覃仁洋行至下考中学附近时,在K960线17KM+500M处与相对行驶的覃涛驾驶桂MA1507号自卸货车会车时,由于张木驾车越过道路中心方向分隔线,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覃仁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张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涛、覃仁洋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终结后,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到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书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为Ⅸ(九)级伤残。2013年2月8日,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65593.95元。

    原告覃仁洋认为,被告在雇请自己做工的时候,已经安排了自己路途的往返,自己做工期间都是搭乘张木的摩托车,被告所给的10元加油补助费就是所谓的路费。因此,自己在做工回去的路上受伤,仍属于雇佣期间受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作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覃后胜则认为,其雇请原告覃仁洋是事实,但是在事故发生当天中午已经结算工钱给原告,两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已经结束了。其给“10元”加油补助费是给自己驾驶车辆来做工的工人的,并不是车费也不是劳动报酬,自己也没有要求原告覃仁洋一定要搭乘谁的车子回去。因此,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起诉自己是不合法的。

    本案中两人的争议焦点就是“10元”加油补助费是否可以认定为被告承诺了负责工人路程往返。如果可以认定是被告覃后胜承诺了负责工人路程的往返,那么,原告的受伤仍是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原告起诉被告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支付的“10元”加油补助费并不是雇请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是对于自己驾驶车辆做工的工人的一种补助,没有驾驶车辆的工人是没有这项补助的;其次,原告主张这“10元”加油补助费就是被告承诺负责工人路途往返的体现,但是其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供任何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只是强调被告有安排其做工往返的情况。但是,对此被告覃后胜又予以否认。

    因此,根据以上两点,办案法官通过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在互谅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被告覃后胜愿意一次性支付5000元给原告覃仁洋,原告覃仁洋也同意了被告的处理意见。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本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办案法官积极促成和解所做出的努力表示予以感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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