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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抚养费涨不涨?
发布时间:2013-08-06 16:14:53


    本网讯(石莉娟)  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案件。11岁的小睿以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生活及学习需要为由,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将2012年6月起每月300元的生活费增至600元。

    原来,2003年11月12日,小睿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小睿生活费200元直至小睿年满18周岁止,小睿的学费、医疗费用则是由父母各支付一半等。离婚后,由于父亲未按时支付生活费,小睿曾于2004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按时支付每月200元生活费。2005年1月,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即小睿的父亲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生活费,并于每月5日前给付生活费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2012年6月份起,父亲给付小睿的生活费从每月200元增至300元。2013年5月8日,小睿以物价上涨,300元生活费已无法满足其的健康成长需要为由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直至小睿年满18周岁。

    对此,小睿的父亲辩称,孩子的生活费应根据扶绥县当地的生活和消费水平,其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已能满足小睿现在的生活需要。且其于2008年12月再婚后与妻子又生育了一个女儿,生活负担重。因此女儿小睿提出让其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小睿的诉讼请求。

    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前的物价和基本生活消费环境,物价的上涨及小睿入学读书的需求,被告承担的抚养费确实过低,已无法满足小孩日常生活的需要。但是,考虑到被告收入水平及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的实际情况,扶绥法院认定抚养费增至每月400元较为适宜,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从2013年8月1日起支付,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的生活费。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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