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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冒名贷款怎么办?
作者:陈启迪   发布时间:2013-08-14 14:32:38


    多年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永平镇的谢先生一直被一个问题困扰着:自家的房产证一直被银行扣押,多次索要无果。

    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简称“工行铅山支行”)向本院提起借款合同之诉,诉称谢先生于1997年2月21日以其所有的位于铅山县永平镇同宝路的房产作抵押向该行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谢先生未归还借款。诉讼期间,工行铅山支行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然而,谢先生发现虽然贷款人资料的确与他本人相符但以上两份合同均非其签订,系工行铅山支行的工作人员冒名办理,谢先生从未获得借款。随后,工行铅山支行撤诉。谢先生原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出乎意料的是,工行铅山支行拒绝归还房权证。

    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蓬勃起步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本着激活市场的原则,鼓励贷款,金融市场缺乏规范性,冒名贷款现象大量存在。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一是贷款合同签订人与资金贷款实际使用人分离;二是合同种类规定的用途与实际用途分离冒用他人姓名签订贷款合同等现象大量存在。现下,此类现象依然时有发生。

    谢先生的经历恰是如此。如若遇到与谢先生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首先,明确几个合同相关概念:一、合同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签订合同各方须意思表示自由且真实,合同生效后才对各方产生约束力。第二,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如有以下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利用法律技术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一旦涉诉冒名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被冒名者须申请鉴定,经鉴定确定签名不是本人签署的,则足以说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冒名者当然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最后,善用合适法律途径实现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选择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鉴于冒名贷款属于合同无效规定的第五项情形,故被冒名者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通过法院判决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取回相关证件;一方面,冒用他人姓名,伪造字迹签名,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涉嫌金融诈骗刑事犯罪,被冒名者及银行均有权报案,从而实现合法权益。

    当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注意个人隐私保护是将此类烦恼关之门外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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