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两前科男子认识于狱中,出狱后两人便到南丹县城内互唱双簧以脚碰行人的方式,合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8月14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兰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被告人陈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兰齐,陈宏在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水果摊一带伺机作案。当被害人卢某路过时,兰齐即走到卢某前面,故意伸脚碰了卢某一下,然后兰齐就大骂卢某走路不小心。接着,兰兰齐、陈宏就威胁卢某,说他们要去谈一笔生意,被碰对脚不吉利,要求卢某去找柳条来驱邪。以此为借口逼迫卢某把身上的农业银行卡拿出来。并跟卢某获得银行卡密码后,由陈宏先后两次从银行卡里取走3900元,后予以分赃。此后,被告人兰齐又以此种方式伙同他人作案三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齐、陈宏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兰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