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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愤毒死他人牲畜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3-08-29 13:46:59


    【案情】

    许新与岑某素有积怨,两家人互不往来。去年的某一天,岑某的丈夫对别人说许新曾经强奸过岑某。为此,许新对岑某一家更加怨恨,并扬言要寻找机会对岑某一家进行报复。去年11月19日中午12时许,许新趁岑某一家外出之机,从自家中带上半瓶钾铵磷农药窜到岑某家门前,往岑某家用来喂牲畜的水桶里倒入钾铵磷。当晚,岑某家的三头黄牛及十三只鸭因饮水桶中的水而中毒死亡,损失共5037.6元。

    【争议】

    许新因触犯了我国刑律,检察院以投毒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各中,对于该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投毒罪。被告人许新为达到毒死岑某家牲畜的目的,从自家中带上半瓶钾铵磷农药窜到岑某家门前,往岑某家用来喂牲畜的水桶里倒入钾铵磷,其行为直接对岑某家的牲畜造成破坏,也对路过岑某家门前的其他人的牲畜安全产生了威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为投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许新虽然采取的方式是投毒,但其选择的对象是特定的,所造成的结果也是特定的,其行为属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和第三产业中的经营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分析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许新为泄愤报复,其选定的侵害对象是岑某家的牲畜,目标是特定的;其选择的投毒场所是岑某家门前喂牲畜的水桶,其造成的危害的范围和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不大,这与投毒犯罪对后果的不可预料以及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畜是有区别的。被告人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但到晚上岑某家的牲畜中毒后就被发现水桶的水有毒并被倒掉,并没有对其他牲畜造成伤害,其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被告人许新毒死岑某家的三头黄牛,妨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不应以投毒罪定罪处罚。  

    但要注意,被告人所采取的行为必须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对于以投毒、放火、爆炸、决水等方式破坏厂矿、企业的机器设备、生产设施和耕畜、农具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破坏行为,如果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该行为也直接破坏生产经营,但由于其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综上,本案被告人为泄愤报复,选择特定的场所和特定侵犯对象,用投毒的方式残害他人牲畜,后果严重,破坏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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