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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隐瞒病情签合同 诉请保险金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05 11:32:56
本网讯(吴丹) 2013年9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张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张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及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2013年1月21日张星因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心脏病及全细胞减少症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3年1月30日出院。2013年2月25日,张星以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心脏病及全细胞减少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星在投保时故意不告知其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心脏病及全细胞减少症为由作出拒赔决定通知书,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张星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星与保险公司订立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及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心脏病及全细胞减少症的事实,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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