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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200万未果领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05 10:43:42


    本网讯(刘亮)  西林县三名“80后”男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看到别人开好车、住别墅,就强行绑架两名人质敲诈勒索被害人200万元赎金。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何彬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郁国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班炳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5月底,被告人何彬与被告人郁国林、班炳胜经合谋欲实施犯罪,后三被告人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龙山街凯悦宾馆,由被告人何彬观察附近的被害人李某家的情况及生活规律,并由被告人郁国林、班炳胜购买三顶深红色只露双眼和嘴巴的毛线帽、由被告人何彬购买了砍刀、弹簧刀、卷封口胶、打包绳和自制了三筒假炸药等作案工具。

    同年6月13日,被告人何彬在西林县可乐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银白色五菱汽车,开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由被告人何彬去现场观察,因没有发现受害人某的汽车,担心绑架其家人仍拿不到钱而放弃作案,后将作案工具藏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广场水文站附近的树林里,三被告人遂返回西林县。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何彬又在西林县县城可乐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桂LA2676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并购买了一根电棒后三被告人一起往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体育场附近偏僻处将车牌号拆下,到藏匿作案工具的地方取出作案工具。

    同日l6时许,三被告人戴好帽子蒙面后,驾车进到李某家大院,带作案工具入受害人李某家中,将受害人李某的父母分别控制住后用封口胶对二人进行捆绑并致被害人李父轻微伤、被害人李母轻伤。同日17时许,受害人李某雇请的保姆彭某接李某儿子放学回到家,也被三被告人控制。

    半小时后,受害人李某下班回到家,被告人何彬持炸药向李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李立即去筹款。李退出家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当天天黑后,三被告人因一时拿不到赎金而害怕不能脱身,于当晚20时许将彭秀连和李昀浩挟持上三被告人租来的车,强行逃离现场。

    次日早上,三被告人将两名人质带到西林县那佐乡龙潭村八卡屯背后的山上藏匿、看守。同月l9日下午,被告人郁国林下山回家欲打饭给同伙时,在家人的质问下承认参与绑架人质,并带郁国辉、何彩影、何毅三人去藏匿人质的地点,两名人质得以安全解救。在众人的劝说下,被告人郁国林、班炳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前,被告人何彬因害怕事情败露而逃离藏匿人质处,并逃往云南方向,同月23日晚,在云南省广南县驶往南宁市的班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彬、郁国林、班炳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彬是犯意的提起者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组织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直接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被告人郁国林、班炳胜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位置,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计后果,绑架老人、妇女及儿童,情节恶劣,在实施犯罪中使用疑似爆炸物及各类管制刀具、勒索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当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郁国林、班炳胜犯罪后在亲属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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