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土地补偿不属承包收益 “出嫁女”诉求继承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06 15:34:20


    本网讯(林杰)  “出嫁女”外嫁落户十余载后返乡诉争继承土地补偿款,最终因土地补偿款不属承包收益,其本人又无分配资格而败诉。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出嫁女”李润娇继承纠纷一案,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润娇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润娇与父亲李万选、母亲李莲珍一家原系坡豆三组村民,父亲李万选于1979年过世;母亲李莲珍于1981年承包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坡豆三组的集体耕地,到1997年土地小调整时,李莲珍还继续承包,期限从1997年至2027年共30年。李润娇于1981年结婚,并落户到坡豆屯一组,并生育有一男一女,亦在一组分得了耕地;2000年李莲珍病故,原李莲珍所承包的耕地由李润娇继续经营,2006年李润娇将耕地“正渠(地名)”水田0.21亩与坡豆三组村民李万起互换土地经营,2010年国家依法征收坡豆三组集体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包括“正渠(地名)”水田0.21亩,每亩补偿费为120659元,应得款25338元。李润娇便以继承其母亲李莲珍所承包的被上诉人集体耕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原告征地补偿费25338元。

  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见,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集体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由农村集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按户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家庭承包户中的某一个人。综上,承包收益是指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不包括土地补偿款。而且本案中,李润娇1981年与丈夫结婚后落户到坡豆屯一组,并在坡豆屯一组取得了家庭承包责任田,相对的,李润娇则丧失了坡豆屯三组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和该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资格,无权参与坡豆屯三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综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出嫁女”李润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