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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鞭炮酿惨案 鞭炮在七岁儿童手中爆炸
发布时间:2013-09-12 10:52:58


    本网讯(庞群)  七岁儿童购买鱼雷鞭炮,后和小伙伴兴冲冲地去河边炸鱼,结果把自己的两只手指炸断了。广西德保县足荣镇老坡村卜屯的黄福把向其销售鞭炮的陆忠和陆旁告上德保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8802.70元。9月11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陆忠、陆旁连带赔偿黄福损失的35%即27237.94元。

    2012年2月18日,黄福到陆旁经营的小卖部购买鱼雷鞭炮,陆忠(陆旁父亲)卖给黄福多发鱼雷鞭炮。黄福便和另一小伙伴去河边炸鱼,两手同时燃放两枚鱼雷鞭炮时右手来不及扔出,鞭炮在手中爆炸,右食指、中指当场被炸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黄福伤残等级为10级。经广西区假肢康复中心检测,黄福需配置硅胶美容手指,辅助器具安装费为43120元。黄福的各项损失为77822.70元。另外,陆旁的小卖部没有办理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陆旁和陆忠应当知道鱼雷鞭炮是市场上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爆炸物品,也应当预见燃放鱼雷鞭炮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带来危险,却仍然销售。两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福年仅7岁,其监护人对其损害结果亦负有监护责任,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陆忠、陆旁连带赔偿黄福损失77822.70元的50%即38911.35元。

    一审判决后,陆旁、陆忠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且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陆旁的小卖部并不具备条件,且明知购买鱼雷鞭炮的黄福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还把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爆炸物品卖给黄福,应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黄福的监护人对其监管不力,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黄福的父母亲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5%)。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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