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讨预付款400万10年无果 中冶进出口公司胜诉
发布时间:2013-09-12 11:06:37


    本网讯(刘见 覃小燕)  不按照协议书上的条款履行义务,最终合作伙伴闹上法庭。9月1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买卖案。

    为配合被告广西三友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30000吨/年的电铅项目,以扩大生产规模,扩大铅锭出口,2001年5月8日,原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广西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告向被告预付400万元铅锭货款,被告以生产出来的铅锭从2002年元月至7月份分七批冲抵预付款。协议书第三条规定“被告同意向原告按年率18%支付此400万元预付款的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了货款400万元。

    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能按原协议执行。200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又找到各种借口推脱,还是未能按照补充的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2009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尔后,被告仍旧还是未能履行上述协议的还款义务。

    另查明,被告单位原名称为广西三友矿冶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2日,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西三友矿冶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3日,被告又将其单位名称“广西三友矿冶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三友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三份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已经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35万元,同时也约定被告未在2010年前按期清偿原告的本金则仍按原合同追索,直到本息还清为止,且被告至今未提供证明其已在2010年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原告欠款本息的证据。据此,因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欠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35万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18%计付335万元本金利息的计算,要偿还587.925万元,原告之诉,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