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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肇事后逃逸 商业险不负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3 15:05:42


    本网讯(何永明)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车主在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负责赔偿。9月12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肇事后逃逸”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一,且肇事逃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支持了保险公司该免责抗辩主张。

    2013年5月30日晚8时许,胡志华驾驶机动车在厚莲公路上行驶,刘国清驾驶摩托车左转弯进了厚莲路,两车相撞。胡志华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刘国清受伤后自行报警,后被送往安福县人民医院治疗。胡志华经打听,得知刘国清在医院就诊,没有生命危险,于是第二日到安福县交警队自首。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刘国清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诊断,刘国清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55天,花费医疗费34000元。在与胡志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国清将胡志华、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查,肇事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肇事后逃逸是免责事由之一,且在保单上对免责条款作了特别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但胡志华在肇事后却驾车逃逸,该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由被告胡志华负责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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