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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中院:当事人打官司可“自选”法官
发布时间:2013-09-13 14:02:30


    本网讯(吴良盛 刘仙桂)  为增进当事人对司法裁判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试行当事人共选法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法院试点推行当事人共选法官制度。

    《通知》指出,共选法官适用于民商事一、二审案件,简易程序只能选择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普通程序可选择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案件可选择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特邀调解员。

    《通知》要求,法院应公布供选择法官办案业绩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立案、庭审前,采取书面形式达成共选法官的合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设定法官每月受理案件数的上限,以保证法官均衡结案。

    《通知》规定,被选定法官除自行回避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被选定的法官有离职或其它正当理由导致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当事人可另行选定法官;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按原有程序确定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三明中院调解速裁庭和部分基层法院民一庭、涉台庭为首批当事人共选法官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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