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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 六旬妇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4 10:12:08


    本网讯(李春泉)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荷莲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5366.9元。

    原告朱荷莲现年57岁,女,是江西万载县罗城镇一农民,2013年3月17日,原告朱荷莲回家途中被被告朱友柏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原告朱荷莲T12椎压缩性骨折、肺挫伤、头痛、腰部肿胀及身体多出受伤,原告朱荷莲为此住院83天,用去医疗费18989.69元,出院后,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友柏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除对原告误工费3360元有异议外其他费用没有异议,其认为原告已满57岁,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该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荷莲虽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但其并没有职工退休工资,在受伤期间无法工作获得收入,确实存在误工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也未超过相应标准,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荷莲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366.9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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