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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广告超高侵权 法院判决限期拆除
发布时间:2013-09-25 10:42:39


    本网讯(通讯员丁华峰)  商业店铺都十分看重自己门头广告,尽可能高大醒目,但不能影响相邻各方的空间使用利益。郑州市居民叶先生就把自己的邻居华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影响其生活的门头广告牌。

    叶先生和华女士系上下楼邻居,华女士的房产在叶先生的楼下。叶先生将房屋出租给青年刘某开办清莲斋饭店,2012年6月15日经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许可,刘某在其饭店门头上设置了门头招牌,许可设置面积为19.6米×2米,用以招揽过往顾客。此后,楼上居住的叶先生就认为该门头广告牌过高,给自家的房产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影响了其采光、通风。叶先生先礼后兵,多次找华女士要求排除妨碍、拆除门头,华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叶先生以房主叶女士和承租人刘某为被告,把官司打到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而华女士和刘某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房产公司提供的楼房设计平面图显示,我们的商铺门头安装在门面房设计的广告位上,不存在影响叶先生的消防事由。叶女士拥有的一楼自有商铺,对门头处外墙面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并且该门头广告的招牌尺寸和高度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刘某租赁被告华女士房屋经营清莲斋饭店,制作了广告门头并安装在房屋上方,其广告门头上限高度为6.3米(距地平面),超过了预留的广告位置,侵害了原告叶先生使用房屋的空间,已给原告生活造成了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故判决被告房主华女士、承租人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清莲斋饭店超出规划设计预留广告位的门头予以拆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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