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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一村民委主任挪用公款被判刑退回公款
发布时间:2013-09-25 14:12:15
本网讯(岑丽华) 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村委主任挪用公款案,依法对其进行判刑。 自2007年以来,王前军在担任村民委主任期间,一直掌管着本屯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其在协助政府管理该屯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4月擅自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24000元给其儿子用于购买工程车进行运输。过后,王前军于2011年10月31日归还5000元,于2011年12月17日归还15000元,尚有4000元未归还。2013年案发后,其主动上缴未归还的4000元公款到检察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前军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4000元,数额较大,后虽已经归还20000元,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归还期限,其行为触犯法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前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上缴未归还的公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前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上缴的4000元公款依法退还给受益群众。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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