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怀疑男友有外遇深夜向男友头部连砍数刀
发布时间:2013-09-30 11:40:18


    本网讯(王莉 林敏)  女友因怀疑同居男友有外遇,趁男友熟睡之机,用刀向男友头部连砍数刀致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少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少丽因怀疑与其同居的被害人李斌在外面有了另外的女人,很气愤,遂趁李斌熟睡之机,从厨房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盖着被子只露出头部的李斌连砍数刀,李斌惊醒后用手推开梁少丽,梁少丽的刀掉在地上。因李斌的叫喊声,家人及村中的兄弟及时赶到将李斌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梁少丽则向公安机关报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李斌的损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少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梁少丽在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少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称其只是想让被害人知道欺骗其的后果,并没有想过要把被害人砍到何种程度。其是一时冲动才犯下错,在犯错当时已经意到自己错了,并打电话报警,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少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梁少丽在侦查机关一直供认其当时要杀死被害人,其供述是稳定的,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互相印证,以及被告人梁少丽用砍刀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头部连砍数刀,表现为要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少丽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梁少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致被害人死亡,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少丽虽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辩解为故意伤害行为,但对其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等待公安人员到达,如实供述其用刀砍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少丽是因感情问题而杀人,而其故意杀人行为只造成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其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少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