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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造成砖厂损失 公司河沟填埋不当赔11万
发布时间:2013-10-09 09:37:15


    本网讯(刘 亮)  一场暴雨引发内涝,雨水完全淹没了原告砖厂正在露天晒场上摆放,等待进入窑炉烧制的砖胚,砖胚经雨水浸泡后即倒塌成烂泥全部损毁,原告认为被告矿业公司有在新煤场旁的河沟截面填埋泥土的事实,对强降大暴雨形成洪水阻滞畅流才引发内涝,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由被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威慑砖厂损失115483.80元。

  原告百色市某砖厂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可生产机砖约110万块,目前有工人48人。2012年6月初,因流经被告某矿业公司新煤场旁的河沟每逢雨季随时有滑坡的危险,被告矿业公司报请百色市水利局批准,由南宁某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设计施工图纸,被告矿业公司组织施工,在新煤场旁的河沟中铺设两排水泥涵管排水(每个涵管直径为2.5米)并将河沟截面填埋泥土平整煤场。

    2012年6月19日,百色市右江区强降大暴雨,由于流经被告矿业公司新煤场旁的河沟截面被填埋泥土,导致本该自然水流往外排泄的河沟排水不畅,引发内涝,雨水完全淹没了原告砖厂正在露天晒场上摆放,等待进入窑炉烧制的砖胚,砖胚经雨水浸泡后即倒塌成烂泥全部损毁。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百色华辉资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评估鉴定。2012年10月15日,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砖厂砖胚损失为共计38494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同在一河沟旁的相邻,被告在下方修缮涵管施工时有部分泥土堆放在河沟旁,改变河沟原状,在强降大暴雨时阻滞河水下流,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强降大暴雨时,其在下流修缮涵管施工过程中河沟疏通的水流量超过原历史河沟的水流量,就不能排除强降大暴雨时原告砖厂引起内涝与被告在下流修缮涵管施工过程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砖厂发生内涝与被告在下流修缮的涵管工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百色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的证明及广西日报证实,右江区当时强降大暴雨,多地都产生内涝和受灾,故自然灾害也是引起原告砖厂内涝的原因之一,且从现场看,原告的砖厂位置确实位于河沟自然曲折、低洼地势,遇强降大暴雨容易引发积水。原告本身的地理位置也是引起内涝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与自然灾害和被上诉人本身的地理位置的因果关系较大,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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