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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水箱烫伤女孩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3-10-09 09:53:49


    本网讯(黄安  徐梦莹)  客车水箱烫伤十岁女孩,肇事车投保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赵诗语各项损失41960元。

    2012年7月1日下午3时许,原告赵诗语(2012年10月生)乘坐徐长鸣的客运中巴客车回上饶市区,在上饶县煌固镇彭宅村温家坞停车场时,驾驶员给车子水箱加水,由于操作不慎,水箱热水将坐在驾驶室边上的原告赵诗语烫伤。赵诗语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90天。经鉴定,赵诗语为十级伤残。该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诗语乘坐徐长鸣的客运中巴客车被汽车水箱热水烫伤,因徐长鸣与保险公司订立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依该合同,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遂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诗语的损失4196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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