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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以赌博机无故吞分为由非法拘禁店主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09 10:53:43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输了不服,赢的不足。”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为赌博被卷进牢笼。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韦世高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黄作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韦世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振康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班呈娟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3月7日,被害人黄瑞文、黄益华兄弟俩经大岭乡古平村的黄仲介绍,并经协商后,以每天80元的报酬将五台六合彩赌博机寄放在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被告人班呈娟经营的小卖部,并委托被告人班呈娟代为管理,给予被告人班呈娟本金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班呈娟开始开业,该村村民也陆续到被告人班呈娟小卖部的游戏机赌博。同月17日下午,谭勇廷因在赌博机赌博六合彩时,赌博机无故吞分,便要求被告人班呈娟兑付其当天在赌博机上的损失1000元,班呈娟没有兑付,并打电话给黄瑞文、黄益华,要求两人前来处理。同日17时,黄瑞文、黄益华来到被告人班呈娟的小卖部,被告人黄振康、韦世高、黄作球及甘富源(另案处理)等人便以赌博机无故吞分为由,要求受害人黄瑞文、黄益华退赔被告人韦世高及甘富源等人当日赊欠所输的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人黄作球、韦世高又伙同被告人韦世番煽动村民要求退赔五台赌博机在下棍屯经营期间村民所赌输的数额,并由被告人黄作球根据村民所报的额数进行登记。经统计金额为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黄作球、韦世高、韦世番和村民便要求受害人黄瑞文、黄益华共退赔所输人民币46000元,并威胁受害人黄瑞文、黄益华,若不赔偿就不允许离开并砸坏小轿车。受害人黄瑞文、黄益华被迫同意退赔村民提出的数额,在等待家属送钱的过程中,被告人韦世高、韦世番及黄文政(另案处理)再次采取威胁、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黄瑞文、黄益华给人民币800元韦克豪(韦世番、韦世高父亲)和黄祖会(黄文政父亲)。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收到人民币46000元后,才允许被告人黄瑞文、黄益华离开。遂后,由被告人黄振康、黄作球按登记的名单分钱,被告人班呈娟分得人民币5000元,并帮助姚梅军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黄振康各分得人民币6000元、1500元、1000元,韦世番分得人民币50元和二包香烟。另查明,被告人韦世番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5日减刑1日后刑满释放。案发后,分得赃款的甘付林、姚梅军、甘合耀、甘显勇、谭勇廷、黄文政、谭志明已于2012年7月11日将分得的赃款人民币950元、3000元、1450元、470元、500元、200元、900元,共7470元交到大岭乡派出所存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班呈娟、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主动退出其所分得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6000元、1500元、50元、1000元。到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参与敲诈勒索黄瑞文、黄益华人民币46000元的犯罪事实,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认罪,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人黄作球、班呈娟、黄振康表示认罪,被告人韦世高、韦世番翻供。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班呈娟向贵港市看守所举报甘祖有、黄超艺涉嫌贩卖毒品,贵港市公安局大岭派出所立案侦查后,以甘祖有、黄超艺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26日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以赌博机吞分为由,为索取在赌博机上赌博所输掉的钱,以威胁、要挟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犯敲诈勒索罪,与本案经庭审查明的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对五被告人的罪名应予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对五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韦世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黄益华、黄瑞文违法经营赌博机,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五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黄作球、黄振康、班呈娟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实施犯罪时,五被告人出于同一犯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作球、韦世高、韦世番、黄振康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韦世番、黄振康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班呈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作球、黄振康、班呈娟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主动退出其分得的人民币6000元、1500元、50元、1000元、5000元,共1355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班呈娟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黄作球的辩护人蒙宝林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作球的辩护人蒙宝林和被告人韦世番的辩护人张国维提出被告人黄作球、韦世番无罪的辩护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作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且同案犯的供述与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间形成证据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黄作球、韦世番参与并实施了对被害人黄益华、黄瑞文非法拘禁行为,对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班呈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班呈娟的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8000元,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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