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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非法拘禁赌博欠款未还男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22 09:35:48
本网讯(蒋周安 龚雄飞) 7月19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骆顺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骆玉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俭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在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某电玩室以事先扣除借款的10%金额作为好处费的方式,分三次借给被害人梁某用于赌龙虎赌博机款共5000元,其后梁某将借款全部输光。由于梁某不能及时归还借款,2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叫上被告人骆顺平强行将梁某带至桂林市东莲市场对面的某酒店,予以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催其向他人借钱还款直至2月3日,梁某从朋友处借得3000元归还,而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再次以同样方式将归还款3000元借给梁某玩赌博机,梁某输完后。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骆顺平又强行将梁某带回酒店。次日,将梁某转移到桂林市某一宾馆。为使梁某尽快还钱,2月5日凌晨,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指使骆顺平殴打梁某,过后,被告人骆顺平离开宾馆。当日,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强行将梁某转移到桂林市某二宾馆予以看守,2月7日晚上,被害人梁某以外出借款还钱为名趁机逃走。 2013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在本市瓦窑发现被害人梁某并将其控制,随后强行将梁某带至某二宾馆。2月18日,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纠集被告人骆顺平、骆玉辉,2月19日骆玉辉又叫来被告人李俭林共五人在宾馆共同看守梁某至23日。五名被告人于2月24日将梁某转移到某酒店,2月26日又转移到本市象山区琴潭汽车站附近的某三宾馆。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带梁某去激活其信用卡,欲取钱还款,但没有成功。13时许回到宾馆后,被告蒋小贵、龙源庭指使被告人骆顺平、骆玉辉殴打梁某。2月27日将梁某转移到本市秀峰区红头岭附近的某四宾馆。2013年3月1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在某四宾馆将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骆顺平、骆玉辉、李俭林当场抓获,同时将被害人梁某解救。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二次非法拘禁梁某共计17天,被告人骆顺平非法拘禁梁某共计14天,被告人骆玉辉非法拘禁梁某10天,被告人李俭林非法拘禁梁某9天。 事后,被害人梁某的人身伤害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蒋小贵、龙源庭、骆顺平、骆玉辉、李俭林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9000元,五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梁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骆顺平、骆玉辉、李俭林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并指使同案人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骆顺平、骆玉辉、李俭林在共同犯罪中,听从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的安排,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小贵、龙源庭、骆顺平、骆玉辉、李俭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骆顺平、骆玉辉、李俭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俭林及其辩护人刘庆才认为被告人李俭林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没有11天,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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