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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为追债将欠债人非法拘禁在宾馆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2 10:01:55


    本网讯(陆志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也不能违法,否则到头来不仅讨不成债,还会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近日,罗连珍、罗志富、李汉平就因为在追讨债务时不走司法途径,而是私自在宾馆中开房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各拘役三个月。

    2012年7月底,罗连珍找到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罗志富,称何某某欠其3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何某某不还款,要求罗志富帮其索回债务,同时与罗志富口头达成了追讨协议。之后,罗连珍就授意罗志富假扮老板约何某某面谈生意,见面后索回债务。罗志富与何某某联系后,约定于同年8月4日在广西南宁市见面。当日上午9时许,罗志富又叫上李汉平,一起与罗连珍到南宁市找何某某还钱。当日15时许,三人见到何某某后,罗连珍要求何某某还钱,因何某某没有钱还,罗连珍便让罗志富、李汉平将何某某带回田阳县城,将何某某安排住进田州镇解放中路壮有缘大酒店506号房,并由罗志富、李汉平进行监视,不让其随意走动和打电话,次日15时许,罗志富、李治平又将何某某转到田州镇东林宾馆501号房住。8月7日下午15时许,罗连珍到东林宾馆再次催何某某还款,因何某某一时拿不出钱还,罗连珍便用何某某的手机与何某某的女儿何某联系,在电话里向何某索要20万元欠款,并威胁说如在8月9日下午17时之前不给钱,就将何某某交给黑帮处理。8月9日凌晨3点53分,何某某偷偷给女儿何某发了一条求教短信息,何某即连夜赶到田阳县公安局报案。当天下午,罗连珍、罗志富、李汉平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连珍、罗志富、李汉平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连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志富、李汉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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