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六青年为挽回传销“损失”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2 11:47:24


    本网讯(黄隆瑾 徐志新)  为挽回在非法传销活动中的损失,竟将他人非法拘禁。7月1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玲、吴良、徐皮、赖生、黄冰、黄礼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六个月、五个月、五个月、五个月。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黄玲、徐皮、黄冰、黄礼和被告人赖生的哥哥赖金在安徽合肥市做传销。由于被害人温某是他们的上线,又要对黄玲等人交纳的入门费按比例抽取一定的报酬,黄玲等人在传销活动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黄玲等人因此迁怒于温某,并想从温某那里要回一部分损失。2013年2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玲纠集徐皮、赖生、黄冰、黄礼驾车窜至温某家中,将温某强行押至车上,并将温某带到石城县某村。为顺利从温某手中拿到钱,被告人黄玲又纠集并指使被告人吴良、吴峰(在逃)对温某进行了殴打。温某被迫答应支付4万元给黄玲等人,并打电话给其姐姐温兰请她帮忙筹钱。由于没有及时拿到钱,黄玲又伙同吴良、吴峰对温某进行殴打。在得知温兰筹钱的消息后,黄玲将温某交由吴良等人看管,自已则同徐皮、赖生、黄冰、黄礼叫温兰去不同的地方交易。由于没有拿到钱,且已深夜,在黄冰等人的要求下,黄玲开车分别将黄礼、黄冰、徐皮、赖生先送回家,自己又和吴良等人同温兰谈钱换人。期间,吴峰要求温某支付9000元辛苦费,温某被迫同意后,黄玲通知温兰筹集49000元。由于温兰及时报案,吴峰被公安人员抓获,黄玲得知公安机关介入,于次日凌晨4时主动将温某送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赖生、黄冰、黄礼主动向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温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玲纠集被告人吴良、徐皮、赖生、黄冰、黄礼等人非法限制温某的人身自由,并对温某实施殴打,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良、徐皮、赖生、黄冰、黄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玲、赖生、黄冰、黄礼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