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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投毒害人之名敲诈他人钱财被判2年
发布时间:2013-10-09 14:02:43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广西贵港一男子通过手机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以投毒之名敲诈他人钱财,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康勇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康勇通过用手机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以要投毒毒害生猪或毒害幼儿园儿童相威胁,分别敲诈杨军、谢丽、李晓、吴倩各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因被害人不愿意给钱而未得逞。同月30日,公安机关经举报在被告人李康勇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康勇的作案工具金鹏牌手机一台,手机卡一张,信用卡一张,并移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康勇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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