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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一银行存款回单主张两笔债权如何认定
作者: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韦晓静 谭金玉   发布时间:2013-10-25 11:37:11


    【案情】

    原告覃凤与被告黄克系表亲关系,被告长期从事矿产生意。2003年12月23日,被告的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 000元,且口头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3 000元的借款利息。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未对还款日期进行约定。2012年底,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200 000元借款本金及支付所拖欠的借款利息,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所欠借款利息人民币86 000元。

    庭审中,原告以一张借条及一张银行存款回单主张有两笔200000的债权。

    【评析】

    笔者所在法院经审理对原告以一张借条及一张银行存款回单主张两笔债权的主张不予认定。理由:

    1、原告覃凤要求被告黄克归还借款的事实依据为一张借款金额为200 000元的借条,但被告黄克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已经向原告覃凤支付了200 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黄克已经支付的200 000元系用于归还另外的一笔200 000元的借款,则其应当对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凭一张借条及一张银行存款回单主张其对被告享有两笔共计400 000元债权,本院认为,原告于2003年5月7日将200 000元人民币汇给一个她根本不熟悉的人(赵燕南),再由赵燕南转给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长期从事生意经营的人,原告将巨额款项存到一个自己并不熟悉之人的银行账户内再转给被告,却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有悖常理。

    2、2003年5月7日至2003年12月23日期间,在被告黄克对原告所述的第一笔借款分文未还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又借予被告200 000元并出具有该200 000元的借条,那么原告未要求被告对之前的借款补写借条的做法亦不合常理。

    因此,在原告未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用于证实其与被告黄克之间存在两笔共计400 000元的借贷关系的事实不予确认。

    温馨提示:若发生借贷关系时,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若借款紧急且存在地域差异而通过银行汇款的,过后应及时要求借款人补回借条,以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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