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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水利局原局长贪污受贿130余万被判16年
发布时间:2013-10-29 08:53:00


    本网讯(伍春艳 周佩山)  广西凤山县水利局原局长卢韬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水利建设以及建材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款60万余元,侵吞公款70万余元。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十万余元

    2010年,凤山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开展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及各项治理工程建设,所有工程项目由政府财政拨款,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时任县水利局代局长的卢韬先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投标公司中标,先后收受投标公司50万元。

2011年12月,凤山县水利局负责在凤城镇松仁村实施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工程造价247万元。卢韬把该工程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罗某挂靠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承包,并收受罗某10万元。

    2012年7月,凤山县水利局负责在乔音乡若里村巴桂屯实施灌溉渠道工程,工程造价41.09万元。卢韬把该工程给凤山县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并收受其2万元。

    先后三次变相侵吞公款七十万余元

    2007年12月,凤山县水利局以单位名义与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经理陈某借10万元购买单位用车。2010年10月,卢韬任水利局局长后,与陈某商定,以加收水利局在其单位挂靠项目的挂靠费来还借款。此后,双方合作至2011年6月这笔款项还完。同月,卢韬见水利局财务帐上有钱,便叫财务汇10万元进陈某的个人帐户,后陈某按事先约定取出10万元交给卢韬,卢韬将此款留作自用。

    2011年4月,凤山县水利局负责在平乐乡寅亭村实施弄岭饮水工程,工程总造价144.17万元。卢韬利用职权自己承包该工程,并挂靠在其同学公司名下。而后卢将工程交给水保站站长张某负责,二人商定以98万包工包料给黄某承建。县水利局财务将工程款转进卢同学的公司帐户,该公司扣除挂靠费后再将余款转进张某以他人名字设立的账户。同年工程完工后,张某按约结清工程款给黄某,余下款项,张某分两次转给卢20万元,卢将此款占为己有。

    2011年5月,凤山县水利局负责在袍里乡廷社村实施综合治理饮水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为78.53万元。卢韬利用职权自己承包该工程,将工程挂靠在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卢承包后以低价转给他人承建,并从中获利46.36万元。

2012年8月18日,检查机关对卢韬住处进行了搜查,共扣押赃款人民币107.005万元。卢韬又于同年10月先后两次退出赃款总计人民币31.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卢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6.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卢韬主动交待贪污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韬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并配合司法机关追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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