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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借款5万元 朋友无力还款自己成了被告
发布时间:2013-11-01 15:55:20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的中年女子石小翠,帮朋友借款5万元,过后朋友无力还款,这个债务就由她自己来背负,自己成了被告。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石小翠被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飞艳欠款本金5万元。

    本案原告石飞艳在《民事上诉状》中诉称,2011年10月8日,被告石小翠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现金而向原告石飞艳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石小翠辩称,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原告石飞艳借款人民币5万元是事实,当时借款是帮朋友胡敢而借款的,因胡敢没有及时还款,导致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无能力一次性还款5万元,要求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即在保障被告的基本生活情况下,每个月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小翠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石飞艳借款,属民间借贷,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小翠辩解称,因收入低,无法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其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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