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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法》施行后若干相关问题的反思
作者:陈毅清   发布时间:2013-11-04 13:42:55


    今年的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是新《老年法》生效后的第一个老年节。这一天,全国不少城市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大中型户外活动,例如湖南省新田县就举办了首届“九九重阳?孝老爱亲”主题活动,这些活动均紧扣“孝老尊老爱老”这一主题。应该说,这对于新《老年法》的施行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和兆示。但也可以肯定,新《老年法》在接下来的施行过程中必定也会面临不少困难。

    一、新《老年法》施行的必要性

    新《老年法》的第1条即规定,制定该法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作为立法初衷,这一点是对现实社会的有效回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口状况走向逐渐朝“老年型社会”发展,这意味着我国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会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留守老人随处可见,他们的生活始终处于摇摆无依的状态,这对于曾经为了中国经济的腾飞辛勤付出默默工作、为了子女健康成长日夜操劳的老一辈父母而言始终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现在不少女子,事业有成之后却做出抛父弃母的行为;或者为了外出赚钱常年顾不上父母,这些都让老年人不折不扣地成为弱势群体,他们急需得到法律的呵护。

    根据上海市老龄办最近关于老年人权益受损情况统计的结果显示:2005年上海市共受理涉老纠纷案件38379人次,同比增长21.6%;我国每年的新增老年人口数量目前呈现增加趋势;被遗弃无人照管的老年人约占总数的1.03%;目前对老年人的照顾和保护主要依赖家庭,44.4%被调查者主要由配偶照顾,由子女照顾的只占17.5%;约89.34%被调查者表示他们迫切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来自子女的关心和精神层面的慰藉;81.32%的受访老年人认为过去几年老年人权益受损情况严重,要求要从多方面彻底改善老年人目前不理想的生活状态;95.12%的受访者对新《老年法》的施行持赞扬态度。上述数据充分表明,新《老年法》及时修改并施行,是对我国老年人目前的总体生活质量的关注和回应,具备极其良好的群众基础,尤其是新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孝老尊老爱老”法旨主题,更是有意要延续和弘扬我国各民族的优良传统,新《老年法》施行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二、新《老年法》施行面临的具体现实困境

    在修改《老年法》之前,尽管立法机关做足各种民意征求工作,但并不能让新《老年法》就此“八面玲珑”。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固然的缺陷,这是由理论与现实相互博弈而决定的。

    1、有过多干预道德场域的嫌疑

    首先,从立场上而言,笔者对新《老年法》的施行持的是支持和赞同态度。但从民意反应来看,新《老年法》的颁布施行,有不少人士认为过度干预了道德范畴的场域,他们认为新法中的部分规定按照大众思维应该属于道德范畴,没有必要将之上升为法律层面。例如,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新法,在这些人士看来是“管得太宽”。他们担心这样会让法律“无所不在”而失去该有的自由空间。一旦带有此种认识的人士过多,无疑会降低新法的认可度,也会直接影响到对新法的遵守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同时,由于有道德因素参杂其中,老年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明显伴随着复杂的心理(比如老人状告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法与情”的衔接点和拿捏度也是一大难题。

    2、原则性规定太多

    纵观新《老年法》全文,条文规定得非常全面,能够有效顾及老年人的方方面面。然而,细读全文之后,我们也很容易发现新法中有太多原则性规定,许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措施还仅仅停留在“大框架”范围内,缺乏必要的可量化的施行规则。以新《老年法》第18条关于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为例:如何界定“经常”,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条文的原则性太强就必然会过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太多往往就会使“法律偏差”的概率增大,由此也就极容易引发后续的司法纠纷。

    3、缺乏配套规则

    此一点与上述第二点存在部分法理角度的重合。一般而言,假如一部法律通篇都是原则性规定,那么从法律实现的角度去界定的话,这部法律绝对不是一部好的法律。相比于修改之前的《老年法》,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根据失能程度给予生活补贴等纳入新法的规定范畴极具人性化,充分表明国家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是一种孝德思想和文化的弘扬手段。但是,在法律本来就过于原则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各种配套性规则加以细化完善,一旦进入司法领域,法官仍旧无法真正做到善断良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仍旧无法切实维护,这样反而增加守法主体的抵触心理。

    三、提升新《老年法》施行效果的应对之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法律的诞生而没有法律的执行,则法律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前面分析的新《老年法》施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只有从多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才有可能使新《老年法》得到更好的施行,进而实现良好的立法初衷。

    1、继续加大对新法的宣传力度

    事实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一向是我国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双重叠加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故而治理国家离不开道德的约束力量;但假若单纯的道德约束已经失去应有的调整力度,那转而求助于法律,把道德场域扩大到法律层面,这也不失为是对道德伦理的一次拯救。笔者以为,针对目前还有不少人士认为新《老年法》过多干预道德场域的问题,仍旧需要依靠普法宣传的手段将立法宗旨进一步阐明,确保“孝老尊老爱老”的道德传统深入人心,尤其应该多公布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受损的真实状况,以此让公众感到将道德引入法律的必要性。当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新《老年法》肯定还会进行进一步的立法修缮,“道德和法律场域”的问题会随着实践不断得到更好的调适。

    2、严格用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新《老年法》颁布之后,我们不应该再去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而应当把心思放到对新《老年法》的查漏补缺之上,毕竟法律一旦施行,就会不断显露出其与现实的冲突点,这些冲突点恰恰是急需我们完善和修正的。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法官肯定会用到“自由裁量”权进行法与理的权衡,并且某个时间段(或者具体的某个案件中)使用的强度还有可能会加大。由此,新《老年法》施行后,应该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必要的“适法培训”,特别是要让新《老年法》的立法旨趣在法官群体中生根发芽,因为这是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所在。

    3、尽快出台配套法规

    有关新《老年法》中原则性规定过多的问题,只有求助于配套法规加以细化。建议对新法的施行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和民意需求尽快制定配套性规定。比如: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新法施行中必不可少,主要是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这些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如何介入其中、如何督促引导、功能如何定位、如何与基础法院形成对接等等问题,还必须有赖于更细的规则加以规范。此外,新法中提到的有关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规范养老院日常管理、敦促子女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内容等,也需要通过配套规定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百度百科:《新老年法草案》;

    [3]《新老年法草案出炉  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法》,载《山东商报》(2011-01-05);

    [4]《<老年法>草案出炉 “常回家看看”将成为规定》,载《大河报》(2011-01-06 );

    [5]《老年人权益受侵犯财产问题最突出》,载《法治周末》(2010-09-25);

    [6]《老年人权益受子女侵害多》,载《江西日报》(2003-11-29)。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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