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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为泄愤将同学从5楼推下致瘫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3-11-06 10:28:47


    本网讯(刘厚起)  一高中生因与同学素有矛盾,为报复竟然将同学从五楼推下致人瘫痪。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庆祥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张庆祥于1995年3月6日出生,原系万载县某中学高二学生。2013年6月13日晚上8时20分许下了第二节晚自习课间休息的时候,张庆祥来到教学楼四楼至五楼之间的平台,其在平台上抽烟的同班同学谢航拍了一下张庆祥的肩膀,张庆祥生气地说“打什么打”,谢航就用眼睛瞪了一会张庆祥。由于以前谢航会对他动手动脚并说其是神经病,念及至此,张庆祥一时恼怒,于是趁谢航不注意,在其身后抱住其双脚提起来,将其推往栏杆外,导致谢航从四楼至五楼之间的平台摔至一楼水泥地面上受伤。经鉴定,谢航系高坠致严重多发肋骨骨折,双肺严重挫伤,双侧血气胸,胸4椎体骨折,脊髓损伤并截瘫,腰1-5左侧横突骨折,右髋臼后缘骨折,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张庆祥主动到办公室找到老师,并在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庆祥明知将他人从四至五楼间平台推下会致人死亡,而故意将他人推下,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庆祥归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亦可依法从轻处罚。虽然张庆祥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加上张庆祥属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处罚,但法院认为张庆祥的犯罪情节严重,并造成被害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未予采纳减轻处罚的要求。根据张庆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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