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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入室窃取700元 自首获刑1年罚金两万
发布时间:2013-11-06 09:44:13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其房间内,盗窃皮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无密码),因涉嫌犯盗窃罪,韦育泰于2013年1月被刑事拘留。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育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韦育泰1989年8月生,系只有小学文化的村民。2012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韦育泰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长岭村长岭屯,趁被害人韦某珍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其房间内,盗窃皮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无密码)。同日,被告人韦育泰窜至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龙分社取走该存折内的人民币15000元,共计盗窃金额为15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韦育泰于2013年1月7日前往贵港市公安局东龙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韦育泰已退赔被害人韦某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韦某珍对被告人韦育泰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育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育泰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育泰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700元,属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韦育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育泰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韦某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韦某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育泰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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