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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遇车祸 无发票客运公司拒付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3-11-07 10:53:02
本网讯(黄曾珍) 80岁的老太陈小梅不幸遭遇车祸,自称因轻信客运公司,将自行垫付的3万多元医药费发票原件交予对方理赔但未要求写收条,客运公司坚称医药费是公司所缴纳的,发票原件也是由公司提交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的,老太因证据不足,无奈之下自行撤回起诉。 2013年6月14日,陈小梅向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1年4月13日,原告陈小梅乘坐由覃义驾驶的被告河池新格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中型客车由河池市往南丹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210线2689KM+600M处时,与另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覃义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丹县人民医院治疗,先后住院两次,医药费用总计69622.25元,因被告缴纳的住院费用不足,原告自行垫付了32650.52元。2011年11月15日,原告伤愈出院后,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的医药费,被告称先将发票原件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待钱转入公司账户后再赔给原告。但被告收到理赔款后,却迟迟没有将钱转给原告。 被告河池新格运输有限公司应诉后答辩称:所有医药费都是被告出资缴纳的,被告有交费发票原件为证,原告陈小梅所提交的医药费发票只是复印件,公司把原件交到保险公司后原告才从保险公司复印得来,实际上原告并没有自己交付过任何医药费用。 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到保险公司查看了医药费发票原件,经询问,保险公司称因投保方为被告河池新格运输有限公司,所以只有被告上交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才会接收,发票原件是由被告上交的。因原告陈小梅没有银行转账汇款凭和没有现金交费的发票原件,亦无法出具被告收走发票原件后出具的收条,其自知所诉证据不足,无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遂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裁定,允许陈小梅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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